住宿条款和条件

第一条 – 适用范围

酒店与客人之间订立的住宿合同及任何相关协议应受本条款和条件的约束。本条未规定的事项,应遵照适用的法律法规或普遍认可的惯例。

如酒店与客人订立的特别协议不违反法律或既定惯例,则该特别协议优先于前述规定。

第二条 – 住宿合同申请

有意向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人,应向酒店告知以下事项:

  • 客人姓名

  • 入住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

  • 住宿费用(原则上以附录1所列基本住宿费用为准)

  • 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如客人在入住期间请求延长住宿至前款第2项所列日期之外,则该请求在提出时视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

第三条 – 住宿合同的订立等

住宿合同在酒店接受申请时,即视为已订立。但如证明酒店未接受申请,则不适用前述规定。

当住宿合同根据前款规定订立后,客人应按酒店指定日期支付押金,金额为酒店确定的住宿期间基本住宿费(不超过三天)。

押金应首先用于抵扣客人应付的住宿费用,如第6条及第18条的规定适用,则先用于违约金,再用于赔偿。剩余余额应在第12条规定的费用支付时退还。

如客人在酒店指定的日期未支付押金,则住宿合同失效。但仅在酒店在指定时已通知客人押金支付截止日期的情况下适用。

第四条 – 免付押金的特别规定

尽管前条第2款有规定,酒店可在住宿合同订立后,与客人签订免付押金的特别协议。

如酒店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款规定的押金,或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未指定押金支付截止日期,则视为酒店已签订前款所述特别协议。

第五条 – 拒绝订立住宿合同

酒店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拒绝订立住宿合同:

  1.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和条件。

  2. 因客房已满而无空房。

  3. 有入住意向的人被认为可能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

  4. 明确确认入住意向的人携带传染病。

  5. 酒店被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住宿责任。

  6. 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情况,酒店无法提供住宿。

  7. 属于《宫城县旅馆业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的情况(如入住意向人可能因醉酒等原因对其他客人造成重大困扰)。

此外,酒店在以下情况下,或酒店判断适用时,也应拒绝订立住宿合同:

  1. 入住意向人为黑社会组织成员、隶属或受其控制的公司或组织(依据《防止黑社会成员不当行为法》,1992年3月1日施行)。

  2. 入住意向人被酒店认为涉及反社会组织、与其成员有关系或从事类似反社会活动。

  3. 发生暴力、伤害、恐吓、强迫或不合理要求等类似行为。

第六条 – 客人取消住宿合同的权利

客人可通过通知酒店取消住宿合同。

如客人因自身原因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除酒店指定押金支付日期前取消押金支付义务外),应支付附录2规定的取消费用。
但如酒店同意第4条第1款规定的特别条款,则仅在签订特别协议时已通知客人取消费用义务时,客人才需支付取消费用。

如客人未在预计入住日期晚上8点前到达(或如事先指定预计到达时间,则在预计到达时间后两小时内未到),酒店可视为客人已取消住宿合同。